刘品新:电子证据辩护五法
正文
电子证据是指与案件有关能够用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数据、信息等,具有虚拟隐蔽性、技术性、两面性的特性,需要从事刑辩业务的律师熟谙掌握运用。
实践中已经有大量案件使用基于海量数据分析规律证明案件的事实。电子数据证据的体积过大,越来越多的资源被普遍性地浪费,是当下的现状;而对这些资源进行有效开发,为实现电子证据辩护提供了现实条件。
电子证据辩护的内涵展开可分为广义和狭义,广义说为以电子证据支撑实体之辩、程序之辩、证据之辩、政策之辩、情理之辩等;狭义说则为以电子证据启动关键证据的抗辩。
1.电子数据支撑的实体辩护以勘验式审查为主。它系以勘验之术行审查之实,要将“审查”与“勘验”合并处理,形成以“勘验”支撑“审查”的方案。将电子证据介质当做现场进行勘验取证,获取无罪或罪轻证据,用于刑事辩护。
2.电子数据支撑的程序辩护以再现式审查为主。电子证据可以被看成一个个信息“场”,可以还原案发过程和办案过程,证据法中的“还原案件事实”理论,可以侦查人员不法取证(包括“钓鱼”执法、配侦公司参与收益分成等),为程序辩护奠定基础。辩护律师可以基于电子证据及其蕴含的信息,对办案过程进行有效再现,锁定程序辩护的支点。
3.电子证据支撑的证据辩护以聚焦式审查为主。它系以电子证据为切入,启动关键证据的特殊辩护。实际上电子证据、来源笔录、鉴定意见组成的三位一体构造。刑辩律师应当自动剥离审查过程中无效干扰,紧密围绕影响案件事实认定涉及的焦点问题展开工作,突出表现为聚焦关联性—真实性的主辅骨架进行审查。
4.电子证据支撑的政策辩护以拓展式审查为主。国家产业政策、社会政策(如六保六稳)、司法政策等对刑事被告人的命运有重要影响。电子证据辩护不能局限于电子证据问题本身,而是实施面向外引内联的分析判断,主要是围绕各种有影响政策寻找形形色色的外围证据。
5.电子证据支撑的情理辩护以辅助式审查为主。所谓辅助式审查,是引入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庭审辩护及庭前辩护准备的方式。这一做法有《刑事诉讼法》、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指派、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若干问题的规定(试行)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中的“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”为制度基础。
概言之,电子证据辩护呈现的将是符合大数据思维的辩护、完全进攻性的辩护、拥有证据现场的辩护。易言之,刑事辩护从电子证据的“现场勘查”开始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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